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和权属人意见等材料。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但应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和权属人意见等材料。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砍伐树木,但应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