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绿化树木受损、死亡、缺株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植、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