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