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种植行道树或者新建管线、设施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土壤质量、覆土厚度应当与种植要求相适应,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种植行道树或者新建管线、设施的,应当保证树木与管线间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