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绿地,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且工程资料齐全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养护管理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前介入公共绿地施工养护期的养护管理,或者提前接收移交。
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绿地,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且工程资料齐全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接收。
养护管理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提前介入公共绿地施工养护期的养护管理,或者提前接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