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占用的绿地现状、占用原因、权属人意见、恢复方案等材料。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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