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