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制定。
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