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