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