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