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乡规划执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其他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