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保护区内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一)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温瑞塘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温瑞塘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五米。
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城市主干道沿线和河道两侧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一)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温瑞塘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温瑞塘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五米。
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城市主干道沿线和河道两侧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