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