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8-15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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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 第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第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 第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 第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 第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 第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 第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 第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 第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或者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筑... 第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 第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 第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 第二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坞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居民饲养宠物...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 第四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化粪池应当按照清掏周期的设计要求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阻塞、外溢。粪水、粪渣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船)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五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