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居民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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