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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