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