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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