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