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