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