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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