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