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要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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