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