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各类国有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等设置广告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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