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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