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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