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