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