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