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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