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