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