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