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禁止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禁止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