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