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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