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