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