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