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隔离设施未设置或者设置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