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