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