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船)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一)随车(船)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