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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