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