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