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对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