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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