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化粪池外溢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