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