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